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3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建兵,经理。
被告:淄博杰仕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 法定代表人:程建兵,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娇,系被告淄博杰仕图服饰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杰仕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与被告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淄博杰仕图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