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4643号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648号101。
法定代表人:黄威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淙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莎菲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B137房。
法定代表人:郑兆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双,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莎菲堡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