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50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志刚,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志刚、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