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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童志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502民初501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童志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童志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50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志刚,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志刚、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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