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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693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6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兄,辽宁森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地下****。

经营者:李爱华,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和二审的上诉。

大连幸福家居世界鑫洋五金商行表示同意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就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一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二审时预交诉讼费250元,退返2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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