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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书君、刘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辖终360号
案件名称冯书君、刘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书君;刘鑫;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巴德起士林糕点连锁店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辖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书君,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鑫,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浙江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鑫巴德起士林糕点连锁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经营者:刘鑫,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冯书君、刘鑫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鑫巴德起士林糕点连锁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4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冯书君、刘鑫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应为普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长期居住在天津市红桥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起士林大饭店有限公司基于授权使用“起士林”商标的《协议书》起诉,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上诉人冯书君、刘鑫及原审被告天津市鑫巴德起士林糕点连锁店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原审被告天津市鑫巴德起士林糕点连锁店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有关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除受理本区案件外,并跨行政区域管辖天津市南开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审判员  张 璇审判员  史军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赵珍书记员王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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