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57号原告:杨君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投资人:叶小勇。
被告:叶小勇,男**。
被告: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杭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君波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被告叶小勇、被告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杨君波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横栏镇伊明特照明电器厂、叶小勇、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君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君波负担(杨君波已预缴2300元,本院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