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刑更468号罪犯马光辉,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鲁15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光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1523刑再2号刑事裁定,维持(2018)鲁15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1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20]第32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表扬奖励四次。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光辉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