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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刑更468号
案件名称马光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光辉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刑更468号罪犯马光辉,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鲁15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光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1523刑再2号刑事裁定,维持(2018)鲁15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1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20]第32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表扬奖励四次。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光辉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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