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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卫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5刑初452号
案件名称毛卫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卫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卫荣,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温岭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二部刑诉(2020)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卫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妍岚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卫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卫荣、张云丽(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本市拱墅区××幢××单元××室××街烟酒店(工商注册:杭州市拱墅区毛卫荣百货店)。

2019年2月起,被告人毛卫荣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卷烟、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以低价向他人进行采购,并伙同张云丽在二人共同经营的烟酒店内以同类真品的市场价格向顾客公开销售。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毛卫荣。

同时从店内和家中扣押到尚未销售的609.8条假冒利群、中华、南京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70233.69元,尚未销售的10瓶假冒茅台、五粮液、洋河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7043元。

被告人毛卫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指控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同案犯张云丽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注册商标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委托检验样品清单、关于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假烟的函、烟草零售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表、产品鉴定报告、产品辨认(鉴定)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毛卫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卫荣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毛卫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卫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未销售货值金额1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毛卫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毛卫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卫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白酒,予以销毁(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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