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05号之二原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黄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尾市铁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布文俊。
原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汕尾市铁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准许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请求裁定保全汕尾市铁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135983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
现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汕尾市铁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23.84元减半收取计7511.84元,由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缴15023.84元,本院退回7512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