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86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兰,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