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86号原告:陈彦秋,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盛康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
经营者:梁青文。
原告陈彦秋与被告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盛康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彦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