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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厚街雨林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396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厚街雨林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厚街雨林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9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雨林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河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H3XH3K经营者:刘燕玲,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3。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雨林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雨林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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