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7872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南洋师傅蛋糕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4号滨海购物广场B外12。
经营者:田大禹,女,1991出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南洋师傅蛋糕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