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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炎陵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炎陵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炎陵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31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炎陵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路井岗路**。

经营者:彭泽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也并未有减、免、缓批准手续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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