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57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泰芒饮品店海洋城店(已注销),原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
经营者:刘冬。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泰芒饮品店海洋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泰芒饮品店海洋城店于2020年5月26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在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之前,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泰芒饮品店海洋城店即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