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32号 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慈秀,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慈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