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0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新源大道********。
经营者:瞿勇,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京山县新市镇宝岛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