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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西北路锦欣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548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西北路锦欣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西北路锦欣物资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4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西北路锦欣物资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

经营者杨凤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西北路锦欣物资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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