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00号原告:江先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湘桥区鸿基永盛电器配件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经营者:王永基。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鸿基永盛电器配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立案。
江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先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