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0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开发区珠子红化妆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保利广场****。
经营者:朱红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甜、冯源,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珠子红化妆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