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女,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芝罘区蓝创食品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隆中路**蓝色创客基地214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姜婷婷,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原审被告芝罘区蓝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芝罘区蓝创食品店之间的纠纷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芝罘区蓝创食品店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