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6291号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尔曼道**97005-6453。
授权代表:JaimeM.Lemons。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阿尔卡尔万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南屏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9538305P。
法定代表人:Laeth.H.Abdallatef。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爱,该公司职员。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被告温岭市阿尔卡尔万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