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643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怡林,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建湖县馨悦纸品厂,,住所地建湖县民营工业园区**** 经营者:赵树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怡林、建湖县馨悦纸品厂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