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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余先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1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先梅,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先梅之子。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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