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4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友珍,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友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谢友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