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640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孟河赵大兵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民初5640号
案件名称5640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北区孟河赵大兵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常州新北区孟河赵大兵副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64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孟河赵大兵副食品商店,,住所地常州市新**孟河镇小河社区南街头**经营者:赵大兵。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新北区孟河赵大兵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