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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眉县横渠镇新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眉县横渠镇新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眉县横渠镇新都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51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XX镇XX广场,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镇XX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DERH87。

经营者:朱锡忠,男,汉族,生于1979年XX月XX日,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眉县XX镇XX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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