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就知道吃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板门口**。
经营者:刘艳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就知道吃食品店(以下简称就知道吃食品店)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就知道吃食品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的原告为一家韩国企业,争议标的额仅5万元,显然不构成“重大涉外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另根据苏高法〔2017〕2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的批复》苏高法(2019)273号规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暂时管辖本辖区内及发生在浦口区、六合区内标的额2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纳益其尔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地区涉外案件有管辖权。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被告就知道吃食品店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就知道吃食品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就知道吃食品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