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1026号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星星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秉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玖耀启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江北路**v>法定代表人:蒋松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玖耀启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