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
法定代表人:考贝贝。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曦,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北京东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捷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