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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中牟县邢氏鑫源丰洋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申14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中牟县邢氏鑫源丰洋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中牟县邢氏鑫源丰洋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牟县邢氏鑫源丰洋果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水果区****。

经营者:邢贺中。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申请人中牟县邢氏鑫源丰洋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92知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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