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89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住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瑞和道与东方红路交口南500米路东div>经营者:陈正,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