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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89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89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住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瑞和道与东方红路交口南500米路东div>经营者:陈正,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咏鲜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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