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179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陈登惠食品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长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2329251M。
负责人:陈登川。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陈登惠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