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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普宁子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普宁子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西安市新城区普宁子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41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

法定代表人:Taylor J. 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广场XX层XX号。

经营者:黄如霞。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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