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41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
法定代表人:Taylor J. Ros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广场XX层XX号。
经营者:黄如霞。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 Industries 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