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07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星际荣百货行,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电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WPAGP70。
经营者:毛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星际荣百货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