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437号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锡虞路**。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友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夏友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