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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与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辖终966号
案件名称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与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辖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珠华小区****。

经营者:黄日深,女,1977年11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房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同程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上诉人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9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诉请同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删除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在同城网发布的“崇左好运来城市便捷酒店”侵权链接。

现同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同城网删除“崇左好运来城市便捷酒店”链接。

且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要求同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除删除链接外的其他责任,同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加上本案若构成侵权,那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住所地亦崇左市江州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标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故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故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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