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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孟令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0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立,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乐天玛特****/div> 经营者:李宁宁。

被告: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孟令山。

被告:孟令山,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div>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孟令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孟令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慧康皮具经营部、高碑店市金海豚皮具有限公司、孟令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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