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45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民红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801076XJ。
负责人:郭建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民红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