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691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敢,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