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58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要美,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柏要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