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325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
经营者:戴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佳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塘社区浦乌路圣源新居****经营者:古明林。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佳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