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IndieGoGo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613号
案件名称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IndieGoGo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IndieGoGo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郑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IndieGoGo公司(IndieGoGo,Inc),住,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班克多夫特街**/div>授权代表人:SangeethaRaghunathan,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崔坤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IndieGoGo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诺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IndieGoGo公司应被推定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1.IndieGoGo公司网站中关于其不参与众筹活动具体事务的单方声明,属规避自己义务、恶意转嫁风险的格式条款,对他人及社会公众不产生法律效力,IndieGoGo公司无权援引此内容予以抗辩。

2.IndieGoGo公司退还侵权产品价款的事后行为,仅能作为其责任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对其事先行为的定性及法律地位的判定。

3.涉案交易整个过程均未体现案外人“Dexunhan”的主观意志,相反直接反映了IndieGoGo公司的行为意志,且IndieGoGo公司对该众筹项目筹资的每笔交易金额享有5%的交易收益,故IndieGoGo公司应当履行与其收益相对应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将风险责任转嫁给社会公众及权利人。

4.IndieGoGo公司提供的案外人“Dexunhan”的相关信息不完整且缺乏指向性,该信息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无法确定。

IndieGoGo公司对众筹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审查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推定其为本案侵权行为人。

(二)IndieGoGo公司自认其网站的交易项目面向全球,实际接受了来自中国的订单并收取了交易价款,且确定交货地址为中国江阴,故本案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已经及于中国大陆范围。

(三)IndieGoGo公司怠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IndieGoGo公司答辩称:1.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国大陆,国内法院对本案本不具有管辖权。

IndieGoGo公司出于对中国法院的尊重愿意接受并适用中国法律。

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赛诺伊公司无证据证明在中国范围内存在其指控的侵权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IndieGoGo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被控侵权行为。

所有信息均由众筹发起人自行发布,IndieGoGo公司与众筹发起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dieGoGo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且已尽到事后审查义务及时下架众筹活动,本案无侵权损害发生。

3.IndieGoGo公司平台发布的三款“U-Bike”产品设计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不构成侵权。

4.赛诺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赛诺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IndieGoGo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ZL201630145954.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IndieGoGo公司在IndieGoGo.com网站、新华日报、中国自行车杂志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内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IndieGoGo公司立即向赛诺伊公司披露涉案众筹项目实际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信息;

4.IndieGoGo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赛诺伊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ZL201630145954.1号名称为“电动助力自行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11月23日获授权,专利现行有效。

涉案专利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以及立体图,简要说明载明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为整体外观形状,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照片为立体图。

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锡澄证民内字第504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月20日,赛诺伊公司委托代理人管斌在该公证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通过互联网登录IndieGoGo公司www.indiegogo.com的官网,点击首页“使用条款”栏目进入后可见如下声明:“IndieGoGo是一个在线众筹网站,用于寻求为自己众筹活动筹集资金并为他人众筹活动做出供款的人们和实体。

活动所有者可以以有形物品或无形服务(统称为‘回报’)的形式向供款者提供礼物或奖励。

回报不用于出售。

IndieGoGo公司不对任何众筹活动、回报或供款的质量、安全性、道德或合法性或服务上发布的用户内容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做出任何陈述。

IndieGoGo并不陈述(声明)众筹活动所有者将提供回报,或者该供款将按照众筹活动中的描述使用。

用户使用服务时应自行承担风险。

服务不包括证券的要约或出售,IndieGoGo公司不是经纪交易商或金融业监管局的成员”。

“众筹活动所有者不得:……(3)侵犯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任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宣传权或其他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和合同”。

“IndieGoGo没有义务参与众筹活动所有者和供款者之间,或用户和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

此外,IndieGoGo没有义务参与有关确定哪个是合法的活动所有者的争议,且没有义务对众筹活动所有者账户或所有权转让进行任何更改。

如发生任何争议,例如声称众筹活动所有者未能遵守’条款’或声称未能履行’回报’,我们可以向供款者提供众筹活动所有者的联系信息,以便双方可解决争议”。

“在服务中设置账户是免费的。

我们不会向供款者收取服务费。

除非服务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我们将向众筹活动所有者收取其所筹集到供款的一部分作为服务费”。

“使用服务时,用户可以张贴照片、视频、文字、图形、标志图片和其他音频和视频材料。

……每位用户声明并保证,其用户内容和我们对此类用户内容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隐私权、机密性、宣传权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使用条款或适用法律”。

“如果任何用户认为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已经构成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所指的版权侵犯,或任何‘用户内容’侵犯该用户的知识产权且是可以访问的服务,请通过电子邮件cop×××@indiegogo.com通知IndieGoGo的法律部门。

……除非DMCA代理收到投诉人的书面通知,说投诉人已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发出限制令来限制应诉人参与与服务上资料未经授权的使用有关的侵权活动。

任何未提供信息或未以其他方式遵守上述过程,IndieGoGo将不会采取行动”。

点击首页“隐私政策”栏目进入后可见IndieGoGo公司如下声明:“您在注册成为用户时提供个人信息:您的姓名,您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您通过Facebook连接来注册,您的Facebook信息,您可以提供您的位置。

如果您创建了众筹活动或者作为众筹活动小组成员加入,除了您注册为用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外,您还将向我们提供以下个人信息:您的法人或企业名称,您的法定实际地址,您的税号(如果您是商家),您的电话号码,您的出生日期,您的PayPal账户信息(如果您通过PayPal接受付款),您的银行账户信息”。

“我们可能会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要求,例如遵守报告要求,传票或类似的法律程序。

关于欺诈、知识产权侵权、盗版或其他非法活动的调查,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保护或执行我们的权利,保护您的安全或他人的安全。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根据公共当局的合法请求披露个人数据,包括满足国家安全或执法要求。

……如果您是众筹活动所有者,我们可能会与任何指称您未遵守众筹活动承诺(例如提供回报)的供款者共享您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络资讯……”。

在IndieGoGo公司官网首页搜索栏输入“smartubike”后点击进入下一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第一个标有“U-Bike”图片进入后,可见“U-Bike”电动自行车的视频、照片及文字介绍。

其中精英车手(ELITERIDER)X3售价539美元、敏捷爬坡王(SWIFTCLIMBER)X5售价359美元、城市翱翔者(CITYGLIDER)X7售价319美元,预计交付时间均为2017年4月。

并载明其发起人为中国吉林的“DexuanHan”,该项目“已经由96位支持者筹集32156美元,剩余23天”。

点击网页内“$319USD+Shipping”的商品信息框进入购买页面,选择一款标价319美元的“U-BikeCITYGLIDERX7”的电动自行车,在填写了购买者用户名,电邮地址以及“中国江苏省江阴市jiangjin街10号”的邮寄地址后,选择付款方式、填写付款账号信息、输入支付密码并点击购买商品按钮后,页面确认支付成功并弹出支付成功页面。

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锡澄证民内字第1105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22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监督赛诺伊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宁通过互联网登录IndieGoGo公司www.indiegogo.com的官网,对网站内相关介绍页面进行浏览并打印。

根据网站介绍,IndieGoGo公司是创业想法的发射台,公司从舞蹈到设计,所有项目筹款总额超过10亿美元,为650000个以上项目提供款项,众筹活动已经在223个国家/地区和领域开始,到目前为止有17.386%的项目超过目标筹款额。

IndieGoGo公司提供固定筹资和灵活筹资两种方式,即灵活筹资的发起者即使未能达到众筹活动目标,仍然可以保留所有供款,通常适用于没有严格最低筹资额通过/不通过要求的情况;

固定筹资的发起者如果未能达到众筹活动目标,所有供款全部退还,适合需要设定筹资额以进入生产的项目。

在该网站收费标准栏内明示:创建众筹活动是免费的,IndieGoGo公司收取筹集资金的5%作为平台费以及收取每家处理商3-5%作为支付费用,拥有美国以外的银行账户之众筹活动还将收取25美元/欧元的银行转账费。

5%的平台费从实际筹集的资金(而不是发起者设定的目标)中扣除。

筹资活动可以通过PayPal和Stripe(信用卡处理商)接受供款。

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锡澄证民内字第1106号公证书载明,进入赛诺伊公司员工王莹的raphael@sino-li.com的邮箱,可见:2017年1月19日,王莹向IndieGoGo公司的cop×××@IndieGoGo.com邮箱发件称,“我们发现有人剽窃我们的产品信息及未对我们的标志/商标/图形作任何修改就放在贵网站上进行众筹,……,请将贵方侵权解决方案发送给我,我们保留对涉及这一问题的任何网站或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日,IndieGoGo公司回复名称为“谢谢您与‘IndieGoGo客户快乐’联系(您的请求号是1103629)”邮件称,“我们已经收到您的邮件并不久对所述事宜进行审核。

也可以自此跟踪其状态:(1103629)我们团队的一位成员将尽快予以答复。

……”。

随后,又回复名称为“谢谢您与IndieGoGo联系(您的请求号是1103650)”的电子邮件称,“你的请求(1103650)已经收到,正在审核之中”。

1月27日,IndieGoGo公司回复名称为“事由: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的电子邮件称,“对于投诉某人版权受到侵犯,我们要求完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通知。

您可以从我们的使用条款:http://www.indiegogo.com/about/terms”中找到关于完整的DMCA通知要求。

对于任何其他投诉,根据我们的使用条款,除了在收到完整的投诉后将促使各方接触之外,IndieGoGo不参与我们用户与第三方的争议,由各方自己解决这一争议。

除此之外,我们将不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除非有法院命令要求这样做”。

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锡澄证民内字第1107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月20日,IndieGoGo公司向“Jennifer”的174×××@qq.com的邮箱发送U-Bike供款确认邮件,主要内容为:订单编号:117;

回报:U-Bike城市翱翔者X7,预计交付:2017年4月;

发运地址:方茜中国江苏江阴jianjin街10号,邮编214400;

支付方式:信用卡;

供款额:319美元:运费:39美元:供款额合计:358美元。

2017年1月21日,IndieGoGo公司向“Jennifer”的174×××@qq.com的邮箱发件称,“您的订单已经退款。

亲爱的方茜,U-Bike可以读懂您心思的智能电动车已经为您订单(订单-117)退款358美元。

……”。

诉讼中赛诺伊公司确认已收到IndieGoGo公司的前述退款。

赛诺伊公司承认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其确未通过电子邮件要求IndieGoGo公司提供涉案被控众筹项目发起人的具体信息。

诉讼中IndieGoGo公司提交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静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载明,登录IndieGoGo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涉案被控发布的众筹项目ID为1995821,标题为“U-Bike会读心术的智能电动自行车(U-Bike.TheSmarteBikethatReadsYourMind)”,创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目标为30000美元,期限为30天,平台费为5%,项目发起人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为“DexuanHan”,出生日期为1978年6月1日,电话号码为“150××××****”,住址为“吉林省图们市新华街延兴十委**”,邮编为“133100”,开户银行吉林省图们市中国银行,银行代码BKCHCNBJ85C,电子邮箱ede×××@126.com,以及PayPal账户信息等。

美国当地时间2017年1月20日下午四点,IndieGoGo公司终止了该众筹项目,冻结了发起人的账号,并向所有支持者退还了众筹款项34636美元。

同时,该公证书还显示,美国当地时间2017年1月21日上午八点,IndieGoGo公司向涉案众筹项目发起人“DexuanHan”发邮件称,“很遗憾,因为异常活动,我们已冻结你的indiegogo账户。

目前,你的账户不能处理捐献或活动支出。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我们的团队可能需要更多信息来验证您的身份”。

同日,发起人“DexuanHan”回复称,“太荒谬了!

怎么了?

?

你们发现了哪些异常活动?

我应该怎么做才能重新激活我们的活动和indiegogo账户?

”1月26日,“DexuanHan”发件称,“你们能回复我的电子邮件吗?

为什么你们没告诉我任何理由就关闭了我的活动?

你们能重新激活它吗?

”1月28日,IndieGoGo公司发件称,“非常遗憾,在审核了您的活动和项目后,我们认为您的活动‘U-Bike会读心术的智能电动自行车’风险太大,无法继续通过indiegogo筹集资金。

目前,我们已经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了您的活动并将处理活动的退款事宜”。

该公证书还显示,在2017年1月12日至1月17日期间,“DexuanHan”与IndieGoGo公司之间有多份往来邮件,主要内容是IndieGoGo公司指导“DexuanHan”如何对众筹项目的宣传文本进行更新或添加图片、文字内容。

诉讼中,赛诺伊公司主张为本案诉讼共支出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63000元,境外律师费15947元,翻译费205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和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之诉,因IndieGoGo公司系美国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赛诺伊公司、IndieGoGo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一致明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审法院据此予以确认。

本案赛诺伊公司指控IndieGoGo公司与案外人“DexuanHan”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第ZL201630145954.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现根据查明,IndieGoGo公司网站内发布的涉案“U-Bike会读心术的智能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由案外人“DexuanHan”发起,项目规定了一定的筹资期限及筹资目标,所涉照片、视频、文字等资料由“DexuanHan”上传。

而IndieGoGo公司系一家为他人发起众筹活动以筹集资金并为他人为众筹活动进行供款而提供网络平台的众筹运营商,其在公司网站的声明中明确了其不参与众筹活动所有者和供款者活动的具体事务,仅收取筹措资金一定比例的平台费用。

因此,应认定IndieGoGo公司仅系涉案众筹活动的服务提供者而非众筹活动的当事人,赛诺伊公司指控IndieGoGo公司与案外人“DexuanHan”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根据已查明事实,在赛诺伊公司就涉案众筹项目向IndieGoGo公司提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异议后,IndieGoGo公司随即终止了该众筹项目,冻结了“DexuanHan”的账号,并向所有支持者退还了全部众筹款项,其中也包括了赛诺伊公司预订涉案被控“U-Bike城市翱翔者X7”电动自行车而支出的款项,故在IndieGoGo公司对“DexuanHan”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表明IndieGoGo公司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或存在教唆的行为的情况下,赛诺伊公司对IndieGoGo公司的涉案指控不能成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故我国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受我国专利法调整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应以发生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限。

本案中,赛诺伊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在我国地域范围内存在其指控的三款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或销售的行为,故赛诺伊公司对存在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指控亦不能成立。

综上,赛诺伊公司指诉IndieGoGo公司侵害其第ZL201630145954.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对其要求IndieGoGo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诉讼中IndieGoGo公司已向赛诺伊公司披露了涉案众筹项目实际发起人的相关信息,故对赛诺伊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再予以裁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在此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IndieGoGo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如构成专利侵权,则IndieGoGo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因IndieGoGo公司系美国当事人,故本案属于涉外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一审中,赛诺伊公司、IndieGoGo公司一致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赛诺伊公司认为IndieGoGo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现有证据均不能支持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赛诺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分述如下:首先,目前并无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因赛诺伊公司所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而产生,故不能认定IndieGoGo公司实施了制造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其次,所谓众筹是指支持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将资金投给筹款人(发起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及已具备对外销售条件的情形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以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支持者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在众筹模式下,即便不考虑其投资性及风险性,而简单视其为能够确定取得产品的“预售+团购”的传统销售模式,负责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主体也仅为筹款人。

因此,已确定的众筹活动即便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某一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如不能证明该等侵权行为另有其他实施者或帮助者,则仍应认定实施主体仅系筹款人。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IndieGoGo公司网站内发布的涉案“U-Bike会读心术的智能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由案外人“DexuanHan”发起,所涉照片、视频、文字等资料由“DexuanHan”上传;

IndieGoGo公司系一家为他人发起众筹活动以筹集资金并为他人为众筹活动进行供款而提供网络平台的众筹运营商,其不参与众筹活动所有者和供款者活动的具体事务,而仅收取筹措资金一定比例的平台费用;

在赛诺伊公司就涉案众筹项目向IndieGoGo公司提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异议后,IndieGoGo公司随即终止了该众筹项目,冻结了“DexuanHan”的账号,并向所有支持者退还了全部众筹款项,其中包括赛诺伊公司预订涉案被控“U-Bike城市翱翔者X7”电动自行车而支出的款项。

因此,IndieGoGo公司对“DexuanHan”实施被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同时也无证据证明IndieGoGo公司为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存在教唆,故赛诺伊公司关于IndieGoGo公司实施了被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

最后,就赛诺伊公司上诉提及的其他问题。

第一、IndieGoGo公司作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众筹运营商,在其网站中向公众明示其平台服务的使用规则及风险责任,并收取一定的运营费用,符合网络服务商的基本运营模式。

如上所述,IndieGoGo公司对涉案被控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存在教唆,且赛诺伊公司就涉案众筹项目提出涉嫌侵权的异议后,IndieGoGo公司随即终止了该众筹项目、冻结了“DexuanHan”的账号,并向所有支持者退还了全部众筹款项。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自身即存在侵权过错及行为,且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被控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时,不能仅因该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模式即要求其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第二、案外人“DexuanHan”发起涉案众筹项目,通过电子邮件接受IndieGoGo公司关于如何对众筹项目宣传文本进行更新或添加图片、文字内容的指导并上传涉案照片、视频、文字等资料,以及在IndieGoGo公司终止涉案众筹项目、冻结其账号后,与IndieGoGo公司进行邮件交涉等事实,无不表明涉案众筹项目完全体现了“DexuanHan”的个人意志。

第三、IndieGoGo公司提供的“DexuanHan”的注册信息包括拼音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住址、邮政编码、开户行及银行代码、电子邮箱等,而非仅是单一的拼音姓名。

赛诺伊公司在未经查证上述信息虚假的情形下,仅以相关手机号码现已无法接通为由否认其真实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赛诺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苏州赛诺伊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