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4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XX镇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DU203H。
经营者:邱晓燕,女,汉族,生于1991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眉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宏博,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5日,住,住陕西省眉县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眉县XX镇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