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9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芝,女,××族,1995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