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0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张贵营,山东国耀(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家和翠英百货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R8H。
经营者:张翠英,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系经营者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高,系经营者之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家和翠英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