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6执1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O’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川汇区祥瑞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川汇区厨具市场。
注册号:411602699136882。
被执行人:韩玉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川汇区祥瑞电器商行、韩玉祥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204号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川汇区祥瑞电器商行、韩玉祥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川汇区祥瑞电器商行、韩玉祥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