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855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树庆,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善(刘树庆之妻),住天津市河**。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树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