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雪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3民初180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雪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雪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80号之一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雪莲,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雪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