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7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元台子乡元台子村。

投资人:林瑶。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袋寸百货日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